第(3/3)页 【基本情况:人民教师上网课遭爆破骚扰,突然心梗去世,必须让杀人凶手付出代价,还世间朗朗乾坤……】 【辅助道具:高级黑客体验卡(点击提取)】 【当前完成度:0%】 看到辅助道具后,姜白瞳孔微微一缩。 在此前的一些事件当中,中级黑客技能大放异彩。 这还只是中级,就已经帮了姜白很大的忙,可想而知高级黑客技能会有多么犀利。 有了这个东西,绝对能更快更准确的定位那些隐藏在网络之中的恶人! 不过姜白并没有急着提取体验卡,而是穿戴整齐,直奔精英律所。 有事情,找大状。 经历了这么多案子,姜白对刑法诸多罪名都有了一定的认知,但终究没办法跟专业人士相比。 尤其这个案子牵扯到人命,更需要慎之又慎。 还是得找专业人士才靠谱。 半小时后。 姜白到达精英律所,把他跟小宇的聊天记录展示给罗大状。 后者看后,目光一沉道:“人渣!” 姜白气愤的说道:“罗大状,这些人渣咱可一个都不能放过,你给研究研究,看怎么能把他们送进去。” 罗大状说道:“单从这些文字描述来看,这帮人涉嫌了寻衅滋事罪,或许其中还有人构成诽谤罪、侮辱罪,这几个罪名你应该都不陌生。” “嗯。” 姜白点点头。 他找罗大状办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这几个罪名,后续又多次办过类似的案子,自然不陌生。 很多人以为寻衅滋事罪只能发生在现实中。 其实不然,在网络上搞事情,也是可能触犯这个罪名的。 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补充说明。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些爆破手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网络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说明,“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从重从严判处! 本案中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绝对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顶格判,没毛病。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主要有这么几个。” 罗大状经验丰富,思路异常清晰,瞬间便分析出了本案的关键: “第一,固定证据,这对确定嫌疑人身份以及后续起诉定罪都至关重要;” “第二,证明被害人的死跟寻衅滋事者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根据主犯从犯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四,这案子看上去不像偶然事件,这些爆破手的背后多半有组织者,而在组织者的背后,多半有雇佣或者教唆他的人,这些人也得找出来!” 听了罗大状的分析,姜白缓缓点头:“证据我已经让小宇去收集了,不过怎么能证明那个因果关系呢?” “还记得之前那个追小偷致死案吗?” 罗大状推了推眼镜架,淡淡的说道:“那个案子里,我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时间序列性、必然联系性等几个角度,证明你跟小偷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同理。” “我们一样可以从这几个角度着手,证明教师之死与那些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姜白眼睛一亮。 那个案子他印象最深刻。 毕竟那是他作为被告的一个案子,而且还是人命案。 如果官司输了,可是要坐牢的。 在那场官司中,罗大状完美发挥,力证姜白和孟波都与小偷的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而这次,他将要反过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对于罗大状来说,这并不是什么难事。 就在此时。 姜白收到了小宇发来的私信。 是一个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姜白大大,我妈妈的网课她全都保存了录屏,我已经上传云端了,你看下还需要什么证据随时跟我说。” 证据来的正是时候。 姜白回了个“ok”,然后点击链接,输入提取码开始下载录屏。 有了这些证据,这案子就成功了一半! /131/131681/31512584.html 第(3/3)页